(1)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①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②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③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并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①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②被保险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后,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④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⑤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⑥被保险人不履行以上各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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