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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