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式是由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提供的全程担保,并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汽车经销商。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贷款购车人提出贷款购车申请之后,由汽车经销商进行贷款购车人的资情调查。当汽车经销商认为贷款购车人的资信合格后,由汽车经销商帮助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按照约定时间、数额归还车款本息,由汽车经销商代银行收缴。这种方式,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服务管理费(一般数额相当于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这样以来,风险责任人完全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起来,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汽车经销商将其所欠车款本息归还银行。银行的权利就是审核批准贷款购车人的资格,其责任就是当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及时将全部车款拨给汽车经销商。
对于第三种模式,因银行能以多年贷款风险管理经验与汽车经销商多年开展分期付款售车的经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日臻完善,有助于风险的化解。特别是在我国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空缺的环境下,商家全程担保的模式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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