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抵押加担保、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和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
1.抵押加担保
在1998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最早推出了这种方式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即由贷款购车人以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房产等物品抵押,再加上担保人担保。
这种方式的责、权、利在银行一方,也就是说由银行承担风险责任,决定贷款购车人能否贷到购车款的权利在银行;从中获得利益的,当然也是银行。贷款购车人的权利在于获得所购车辆的使用权,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利益,同时,有责任按约定时间、数量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汽车经销商的责任是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合格的、用户满意的汽车及服务,其权利就是用户提走汽车之后,要求银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款(全部午款)拨到汽车经销商账户。
2.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
这种方式要求贷款人购车后,按照国家担保法,须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同时,还要求贷款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
贷款购车人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后,银行将承担风险的责任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也就是说:如果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失去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由保险公司负责归还贷款购车人所欠银行的本息。贷款购车人的责、权、利同第一种模式一样。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同第一种模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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