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船东的保险经纪人,我们为船东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核对保险合同,要确保保险人提供的合同是完全按照客户确认过的条件和条款来出具的。当然,写在保险合同上的内容都比较清楚和明确,一目了然,但合同中还有很多没有白纸黑字写出来的默示保证条款或仅体现在特别约定的条款,希望大家能清楚其中的具体内容,按照要求来执行。
否则,这些保证条款和特别约定很可能成为发生案件之后保险人拒赔或者部分赔付的理由。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存在的形式,保证条款可划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默示保证是指海上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而由法律规定的或在习惯中被人们所承认的保证。通常而言,在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有三项:适航性的保证。指被保船只在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装备给养方面均具备适合预定航线的能力。但保险人不追究被保险人对船舶必须适航这一默示担保的违背。
即保险人承认载运船舶已具有适航条件,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的情况。不绕航的保证。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绕道,货物保险单仍继续有效。合法性的保证。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同明示保证一样,不得违反。
另外,船旗国在给船舶出具证书的时候,会在无线电证书上列明船舶可航行的区域,“A1+A2+A3”属无限航区,即可环球航行(trading worldwide),但世界各航区情况复杂,有的地方自然风险很高,如好望角的大风浪、冬季高纬度地区的冰冻等;有的地区政治风险很高,如战区、动乱等。保险人为减少风险,一般都默示保证条款或用特别约定条款对船舶的船舶区域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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