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发现很多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其实是很盲目的。个人认为,在购买汽车保险的之前,还是建议各位车主提前了解一下相关信息。那么接下来,专业汽车人就和大家聊聊汽车保险的意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这就是指导保险实际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还对保险利益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汽车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有可能产生赌博行为或引发道德风险,从而丧失保险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二是,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汽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本依据,若缺乏保险利益要件,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这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别风险大小、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或确定保险费率的每一项事实。 对汽车保险的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使其有效地选择风险和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保险活动的经营秩序;对于被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可以确保其承担的保险费率合理、恰当。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清楚,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最清楚。因此,只有如实告知,诚实信用,双方当事人才能互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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