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山东省莱芜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山东莱芜大调解机制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得到了全面应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遵循自愿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调解的才可以进行,不得强制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需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可按照和有关规定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愿到仲裁委员会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仲裁调解的,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是将仲裁法律制度同交通事故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从山东省莱芜市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实际情况出发,仲裁委员会与市交警部门通力,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经过前期的紧张筹备,山东省莱芜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莱城办事处已于今年元月1日试运行。自试运行以来,已经受理调解十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办案、简便快捷、收费较低、一裁终局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特点和优势。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在定纷息争的同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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