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人刘某私自将私家轿车用以租赁,出安全事故后向索赔三万多元化。企业之后获知小车挂证的状况,遂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昨日案件审理后,被判刘某退回三万多元化理赔款。
2010年11月11日,刘某就其全部的小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车辆损害,保险期至2011年11月11日,车辆应用特性为
家中自购
。刘某购买保险后将小车挂证汽车租赁服务企业用以租赁。2011年10月8日,租车自驾人林某安全驾驶刘某的小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因此,刘某瞒报小车挂证汽车租凭公司的客观事实,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不知道的状况下,向刘某付款了理赔款三万多元化。之后,保险公司获知小车挂证汽车租凭公司的状况,就规定刘某退回理赔款,并诉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针对刘某的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拒保是有根据的。第52条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内,商业保险标底的风险程度明显提升的,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立即通告
受益人未执行前述要求的通告责任的,因商业保险标底的风险程度明显提升而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负赔付保障金的义务。
另外,彼此签署的中承诺:
在保险期间内,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改裝、改装或从业运营运送等,造成 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风险程度明显提升的,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不然,因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风险程度明显提升而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负承担责任。
因为刘某在购买保险时确立承诺车辆应用特性为家中自购,而保险理赔时车辆租赁给别人应用,造成 被商业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明显提升,且刘某未就更改车辆应用特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公司有权利拒保。保险公司不正确索赔的,有权利规定另一方退还。
除此之外,第107条要求:
被告方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
刘某的个人行为给保险公司导致了损害,保险公司能够规定刘某退还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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