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的陈某,领取了机动车保险理赔款86847.80元,已经幸运自身虽大货车损伤,但获得索赔,损害并不大。超出陈某预料的是,才过几天,车险公司来人,规定陈某退还该理赔款。陈某不服,不退回理赔款,车险公司便将陈某告到法院。
玉州区老百姓法院根据案件,裁定陈某退还商业保险赔偿费给车险公司,陈某拿到的商业保险赔款为什么又飞走?
事儿原来是这个样子的:陈某买来一辆大型货车来运东西,大货车是买来商业保险的,也即陈某是被商业保险大货车的买车人(受益人)。不久前,陈某开了大型货车在柳南高速路上行车,悲剧与赣某号的一辆大货车产生追尾事故相碰,导致自身的大型货车、赣号大货车及车里货品损伤,车里工作人员余某负伤。
经交管部门做出安全事故评定,陈某的大货车负安全事故主次义务。确立事故责任划分后,陈某与赣某号大货车买车人及负伤工作人员余某在交管部门主持人下达到调解协议,交管部门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民事调解书。由于陈某的大货车是在商业保险期限内,因而,车险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向陈某付款了赔偿费86847.80元,做为第三方赔偿费。但陈某领到这款后,却沒有依规将该赔偿费付款给赣号大货车所属的企业及余某,即第三方,造成 该企业及余某做为第三者向自身所在城市江西高安市老百姓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高安市老百姓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二份民事裁定书诉请车险公司应担负的赔偿义务为:在强险义务范畴内赔付余某7867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内垫款余某8889.34元,二项累计87559.34元;在强险义务范畴内赔付某公司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内垫款某公司83636.80元,二项累计85636.80元;两案赔偿总金额为173196.14元。
该二份判决书生效后,经法院采用执行措施,车险公司划扣费18一千元交货赣某号大货车买车人及负伤工作人员余某,执行了二份判决所确定的车险公司根据陈某被商业保险大货车产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担负的所有赔偿义务。因此,车险公司觉得陈某领到的商业保险赔款86847.80元归属于多领一部分,应退还给车险公司。
陈某收到车险公司的退钱通告后,觉得自身的大货车也损伤了,应获得索赔,因此 对车险公司的追退钱通告不理睬,因此,车险公司便将陈某诉至法院。
玉州区老百姓法院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根据保单应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就是指因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产生意外事件遭到人身安全死伤或是经济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本车里工作人员、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受益人或其容许的合理合法驾驶员在应用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全过程中产生意外事件,导致第三者遭到人身安全死伤和资产的立即毁损,依规应由受益人担负的损失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承诺,针对超出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下称强险)各分项目赔付限额以上的一部分,承担赔付。
此案商业保险车子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本保险合同赔付的应以第三者某公司和余某。再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车产生路面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受益人向车险公司申请办理赔付保障金”及第三十一条“车险公司能够向受益人赔付保障金,还可以立即向受害者赔付保障金”的要求,再再加上依据此案保单应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理赔时,理应向保险公司出示与确定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规章,觉得陈某做为购买保险买车人,其向车险公司提交了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民事调解书,车险公司根据该民事调解书付款了第三者劳动所得的赔偿费86847.80元给陈某,并无不当。陈某获得理赔款后应立即将这款交到第三者某公司和余某,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据为己有。由此,玉州区老百姓法院裁定陈某退还商业保险赔偿费86847.80元给车险公司。
从这一实例中,大家可以看出,买车人为自己的车选购的是第三者商业保险,因此 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获得索赔后要立即给第三者送去,而自身的车子损伤还要立即向责任人理赔。因此 陈某的大货车损伤的理赔款应由赣某号大货车买车人交给,而不可以将86847.80元这第三者理赔款扣留。对于陈某迄今并未得到索赔,应依据相关保险条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得到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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