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0年12月25日,为检修车辆夹层玻璃,原告韩某安全驾驶其企业南京市某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户下的小汽车赶到被告某汽车维修企业,从升到三楼的升降平台内倒入,按要求停好后将车辆档位挂在一档,未拉刹车,汽车钥匙未拔出来即下车时。并未获得安全驾驶资质的被告某汽车维修企业的见习工作人员王某表明要查询车辆千米数,遂伸出手进来旋转汽车钥匙,车辆被启动往前滑行,坐落于车前左边前的原告尝试阻挡,但被车辆送入附近敞开式的升降平台内。原告及车辆均损伤,后原告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解决。
【分析】
此案异议的聚焦点主要是:
一、此案中韩某在某汽车维修企业内被滑行车辆送入升降平台内是不是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若不组成道路交通事故,车险公司是不是解决机动性车辆在道路之外产生的安全事故,在强险额度内担负承担责任。
最先,有关此案是不是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难题,小编觉得,某汽车维修企业见习工作人员因过错使车辆滑行导致韩某负伤的个人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依据《道路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道路",就是指道路、大城市道路和虽在企业所管范畴但容许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地区,包含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以群众行驶的场地。”不符此条要求的均归属于“非道路”。另,依据此条第(五)款的要求:“"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是出现意外导致的人身安全死伤或是经济损失的事情。”此案中,案发地址是在某汽车维修企业內部,不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道路”范畴,因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次之,有关车险公司是不是应在强险的额度内,对机动性车辆在道路之外产生的安全事故担负承担责任的难题。针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之外产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法律法规是参考解决交通事故的标准来解决的。评定产生在非公共性道路上的安全事故为保险事故,合乎强险的公益性特性以及对广大群众承担的商业保险标准。因而,虽然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并不代表着能够免去车险公司在强险额度内担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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