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 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都有“超出两天举报限期,保险公司未予审理”的要求。这一要求造成 许多车主在车祸事故产生后,因无法立即举报,而不可以获得索赔。觉得“超出两天不审理”实属保险公司內部要求,是保险公司变相对性被保险人权益的损害。近日,合肥市一车主提前准备根据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保养自身的合法权利。
2013年3月21日,合肥市群众孙先生在合肥市一家保险公司,为其自驾游小汽车购买保险,保险期至2007年3月20日止。2013年1月2日,孙先生开车在高新园区不小心将一名女人两腿挤伤。车祸事故产生后,孙先生将伤员送到省人民医院医治,另外还向合肥交管局大队报了案。
据孙先生说,因为那时候恰逢元旦休假,加上第二天有要事务必公出,因而无法立即向保险公司举报。1月6日,在交警队提醒下,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 案,但另一方工作员称已过两天的举报限期而回绝审理。孙先生又授权委托合肥市的朋友,到保险公司承担索赔的单位举报,但另一方仍以一样原因回绝。
1月中下旬,孙先生根据加急快递方法,给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及企业责任者,各自寄来到“保险理赔通知单”,并另附了保险单和保障金交货凭证。但时迄今日,保险公司对于此事仍沒有分毫回复。
等候了近两月,孙先生从此按耐不住了。“‘超出两天不审理’实属保险公司內部要求,而且与秘笈不符合。”孙先生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但这一要求是为了更好地让保险公司能精确掌握被保险人的资产损伤情况。但保险公司为此作 为托词,用“一刀切”的方法,在彻底不调研的状况下,就推脱没了所有应负的义务,显著是不合理的。近日,孙先生已提前准备用起诉的方法,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
保险公司工作员称,机动车保险条款基本险要求,受益人在商业保险车子产生保险事故后,应向安全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举报,另外一定要在两天内向型保险公司举报。但是在现阶段的操作过程全过程中,一些超出两天的举报企业也接纳,但是不是最后能获得索赔就不好说了。
刑事辩护律师雷跃华说,保险法中要求的,被保险人了解安全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单位均是能够调研、明确保险事故诱因或义务的组织,因而,保险合同中承诺的“立即”,应了解为被保险人在产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场通告道路交通单位或是保险公司。孙先生在车祸事故产生后第一时间已向交通部门举报,因而应评定他已立即举报,其仍未违背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公司应担负计付保障金的责任。实际上,中国许多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早已取消了两天的条文。
据合肥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审判长详细介绍,尽管在许多 保险合同中,都有“超出两天举报未予审理”的免责声明承诺,但只需车主在有效期内立即举报,就沒有违背通告责任,在实际案审中,此条文也是有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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