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均提高,“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的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从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门诊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都有所提高。记者昨天获悉,该新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均提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012年度,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
居民医保待遇提高的具体内容为: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0—3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300—8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80周岁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5%。
此外,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也有提高,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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