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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信保业务保费达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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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摘要】6月19日,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经营原则、承保资质、承保能力、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信保业务进行了规范,系统地提出

【摘要】6月19日,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经营原则、承保资质、承保能力、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信保业务进行了规范,系统地提出了对信保业务的管理办法。

  从经营原则来看,《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在偿付能力方面,《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媒体人逐一查阅各财险公司最新的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一季度78家财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超过75%,但有3家财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承保能力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对于业务范围,《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包括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意见稿同时提到,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二)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三)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四)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风险控制方面,《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制度,包括业务评估审议、决策程序、承保理赔、事后追偿和处置等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业务制度应贯穿信保业务全流程和各操作环节,确保相关决策或操作均有迹可查。

  比如,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个以及单笔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金额和整体信保业务的承保金额,避免通过多次承保规避金额限制,超过公司承保限额;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提示:今年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实现快速增长,2017年1-3月,信用保险原保费收入45.09亿元,同比增长61.43%;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80.05亿元,同比增长2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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