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员工购买失业保险,然而大多数人都不了解失业保险是一个什么险种?失业保险作为重要保险险种,针对于不同的人群有着它自己的优势。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子系统,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福利性的特点。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的密切程度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互济性也更为突出。关于失业保险特点详细介绍如下: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三险一金”、“四险一金”的说法都是不符合保险条例要求的,也可说是不完整的。社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保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俗称“五险”。“五险”缺一不可,是每个劳动者必须享受的权利。
目前在中国,各私营业主为了节省开支,竭尽所能逃避各种社会责任,千方百计的不交,少交社会保险。而他们的不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强力打击,相反的被予以默认,进而在社会上居然也形成了这种观念,既社会保险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或“四险一金”。另外,住房公积金并不是社会保险强制执行的,它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带来的福利待遇,不交也可。当然,在有的地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这也是保险属地性的体现。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只要产生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员工参保。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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