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与保险公司正式签订《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大病保险政策正式在海南落地,为全省19个市县、696.98万名参保居民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资金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享受相同理赔标准。
保险责任从2014年起算,住院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予以补偿,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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