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产品供给者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医疗保险领域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医疗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样是追求经济利润。
对一般产品来说,产品总收人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供给者的利润,总收入主要取决于产品的销售量和产品的销售价格,总成本取决于投入的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价格。因此,供给者的经济行为就是在既定条件下,为达到利润最大化而采取的行动。保险产品与一般的产品有所不同,供给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会表现出一些特有的经济行为:
首先,在保险生产成本中,除了用于生产要素的支出成本外,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费用。医疗保险供给者可以通过“风险选择”的方式,尽量将年轻、身体质量好、收入水平高和购买、支付能力强的人群吸纳到保险范围之内,而将身体状况较差、收入较低的那部分人群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从而扩大保险费收入和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补偿之间的差距,使利润达到最大化。这种“风险选择”也称为医疗保险机构对保险需求者“摘樱桃”、“撇油脂”。
其次,医疗保险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是医疗保健系统中两个重要的主体,二者不可分割。在保险成本中,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所需医疗费用的补偿金支出的多少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有重要影响,且补偿金的赔付主要取决于医疗服务供给的运作情况。在医疗服务市场介入之后,医疗保险市场由原来的“两角”关系变为“三角”关系,即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三方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的成本意识与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有直接联系,医疗服务供需双方成本意识下降将会导致保险机构偿付金的增加。因此,医疗保险机构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增强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节约意识。比如,对医疗服务供方采取多种费用支付方式,对医疗保险需求方采用共付费用偿付方式或设定费用的最高支付金额等,用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上升和机构成本的增加。
再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手段不断进步,人们的医疗保障需求日益增长,现有资源无法满足人们所有的医疗服务需求。因此,保险机构一般会对其承保范围和内容加以限制,保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最后,除了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之外,保险机构还有融资的金融职能。保险机构可能将已经积累的、暂时不需要的保险基金用于短期存款、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和一部分较稳定的长期投资中,以此降低保险机构积累保险基金的机会成本,增加机构盈利,获得更多的保险成本。同时,也可以为降低保险费尤其是纯保费以外的附加费提供条件,增强医疗保险的经济可及性。这种行为体现了金融机构所具有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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