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的性质
我们平常所说的保险基金一般是指狭义的保险基金,也就是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它是由保险人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收取保险费而筹集的,而保险费是社会总产品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属于社会新增价值,是社会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由于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新增价值,所以其数量规模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新增价值总量的规模。假设保险基金占社会新增价值的比例一定,很显然,社会新增价值规模越大,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就越大。二是全体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规模。预期损失越大,投保规模越大,保险人收集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的累积规模也就越大。
保险基金的数量规模还受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的制约,两者应保持平衡。保险基金规模过小,不足以满足保险补偿责任的需要,会危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反之,保险基金规模过大,则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而调节保险基金数量规模的阀门是保险费率。在保险标的数量和保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费率的提高就意味着保险基金规模扩大,费率的降低则意味着保险基金规模缩小。
保险基金对应着一定的保险责任,因而它具有下列性质:
第一,备用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相应地,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或然性。这就决定了保险基金的备用性,其外在表现就是保险基金的流入与流出具有时间差和规模差。保险基金的形成与赔付是一个资金从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的连续过程。在此过程中,保险基金自然地形成了几个流层:一部分是具有波动性的资金,一部分是相对稳定的资金,还有一部分是长期处于备用状态的资金。
第二,增值性。保险基金是保险企业对全体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资金,特别是储蓄性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如年金保险,要求保险基金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到期还本付息。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基金投放运用,不断增值,以保障本息的偿付。
第三,社会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通过商业保险进行及时补偿,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风险通过经济手段在全社会范围进行分散,由此形成的保险基金也就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应变后备资金,它属于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保险基金的运用也要体现社会性原则,做到取之于民,造福于民。
保险基金本身的性质是决定其运用客体的依据。由于保险基金与财政后备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保险基金不能由财政无偿使用。保险基金也不能完全交给银行运用,因为商业银行的资金具有期限短、波动性大、周期性强等特点,而保险基金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由银行运用保险基金可能造成长期资金用于短期贷款,稳定性资金投入周期性轨道的弊端,其结果是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违背保险基金的增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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