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我省《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精神,我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施时间从1月1日起。今后市民在基层医疗卫生结构看门诊的一般诊疗费可以进行医保报销。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内容主要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划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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