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217号)。
2、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委[2007]42号
二、办理凭证
参保人员需提供由杭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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