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重庆市某货运公司老总朱某为企业50名司机选购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事故商业保险二十万元。2015年4月的一天,企业一位年仅25岁的司机林某在运输料石时,忽然碰到料石坍塌,连车带人被埋在了里边,经两个小时的抢险救灾总算挖到车子,但司机林某早已身亡。
朱某见到该职工生活不如意,日常生活较为艰难,又想起总之企业给职工买来团体意外险,因此先垫款了2 0万余元给亲属。接着企业向保险公司开展理赔,保险公司也迅速开展了解决。
但是,在付款理赔款时发生了难题,企业认为自身代位求偿后,保险公司的赔款应立即赔偿给企业,但保险公司居然把赔款立即给了家属,彼此因而造成异议。
团体意外险赔了老总也要赔付吗?
团体意外险是以团险的方法选购的意外险,它是许多企业都是会为职工选购的一种保险险种,它能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促使企业的损害最少,还能做为职工福利,反映企业的人性化服务,提升职工的信任感和凝聚力。
购买保险之后,假如受益人产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其收益人开展给付,但这类给付并不可以免去或降低购买保险的企业或顾主对受益人应负的承担责任。
从法律法规上讲,获得团体意外险给付的员工仍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用工合同在向顾主履行规定赔付的支配权。
假如朱某要想迁移自身的承担责任,能够再选购一份雇主责任险,对员工损害开展赔付,缓解自身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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