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印发实施《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泉务工人员、台港澳同胞在泉就业人员,下同)。
其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其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
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对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低保家庭、残疾;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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