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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六种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情形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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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

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精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也不应当重复领取。具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对于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不得在符合条件时同时在多地领取该险种待遇;

 

二是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或其遗属不得重复享受性质相同的不同险种待遇项目;

 

三是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被认定为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能保留其中之一,不得采取补差做法;

 

四是已领取的被认定为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当受益人应予以退还;

 

五是被认定为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到经办机构作出书面确认。


 


二、六种重复领取情形及处理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界定了六种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明确了相应处理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都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这三种待遇领取条件相同、待遇性质相同、都是定期领取,应当不得重复领取。《意见》明确发生重复领取问题时,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已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退还。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由于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共享等原因,确保存在部分居民在不同地区参加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符合条件时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这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国家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对多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的,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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