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以商业保险法基础理论体系为框架,在阐述保险法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以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采用比较研究、经济分析、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专题探讨保险法中重点、前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郭宏彬,男,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兼任中国保险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发表或出版论文或专著20余篇部。
《保险法论》:
二、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向保险人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该义务不属于合同义务,而是法定的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了解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来评估风险情况,以此作为承保决策的基础。但是,缔约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此,投保方无疑具有信息优势。因此,法律通过赋予投保方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以解决对于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风险情况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如此处理相比规定由保险人自行调查和评估风险更为经济可行,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告知义务的主体
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的保险立法不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除了投保人之外,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理论上,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情况或者保险标的的情况,比投保人更为了解,且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应该负有告知义务。但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有些被保险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便参与合同订立,因此,由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增加投保方负担。同时,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告知内容的分配、告知内容出现矛盾时如何认定等技术操作方面也有诸多麻烦。因此,采用单一主义或者选择主义可能是更好的立法选择。我国《保险法》采用单一主义,规定仅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2.对告知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应当告知哪些事项以及如何告知,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理论上讲,告知的内容应当是对保险人承保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实”,但哪些属于“重要事实”,投保方难以判断,应由保险人事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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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原理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的功能
第二章 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
第一节 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的保险业与保险立法
第三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及其修订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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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释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动
第九章 保险业与保险监管
第十章 保险组织监管
第十一章 保险经营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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