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世人厌恶唾弃的一种行为。所以对于酒驾,相信各位车主心里都有一杆秤:酒驾是违法的。但往往还是有许多人罔顾法纪,控制不住自己的酒瘾,越过了心中的这杆秤,给受害者家庭、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惨重的损失。看到这里很多读者应该就明白,对的,小益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与酒驾有关的:男子酒驾将电动车车主撞成9级伤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不赔!那案件的最后,理赔结果到底如何呢?我们来了解下具体情况。
一、案例详情
2018年12月的一个晚上,程某驾驶小汽车行驶在路上时,撞倒了前方骑电动车的徐某。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发现,程某属于酒后驾驶,这次保险事故程某需要负全责。根据交通法规,程某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缓刑6个月,刑事处罚罚金2万元。
电动车主徐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被鉴定为9级伤残。出院后,徐某向程某和程某老婆熊某(车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各项费用总计223600元。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程某属于酒驾,而酒驾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三方打起了官司。保险公司和熊某都认为自己无责:保险公司认为,车险的投保人是熊某,而熊某在投保时已经签了字,所以车险的免责条款应该执行。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熊某签字的保险单,发现签字的并不是熊某。
投保人熊某表示,自己的车险是委托4s店买的,自己只负责出钱,对于车险的条款并不知情,此外,他们还认为徐某的9级伤残鉴定有问题,而委托新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徐某仍然被鉴定为9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之后向陈某行使追偿权,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理赔116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车险时,对于禁止性的情形,保险公司应该对条款作出提示,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过法院的审核计算后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内,累计应该赔付伤者徐某223600元。
驾驶员酒驾也要赔?保险公司不服,于是保险公司申请复查复审本案。经过法院的复审,转折来了。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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