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一份合适的保险或许不难,但是将不同的险种搭配在一起购买,却不容易。合理组合保险可以更加全面地避免未来的风险,减少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如不少朋友参加了工作单位的团体意外保险之后还会多加投保一份重疾险,这样的投保组合有什么效果?
2019年7月25日,H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无社保版),并附加了团体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
10月2日,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左眼视力下降,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行左眼角膜穿孔伤修补术。治疗花费住院费用8570.19元,门诊费用19346.23元(其中人体器官摘除、保存、运输、检验费17229.99元)。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以及住院津贴。而刘某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治疗费用以及住院津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医保药品名录中并无器官源及其手术费用的相关项目,即眼角膜及眼角膜修补手术费在医保范围内无同种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替代,故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人体器官摘除、保存、运输、检验费17229.99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配镜费300元,因不属于医疗费范围,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治疗费用9527.79元,以及住院津贴500元,合计10027.79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算公式:(8570.19+19346.23-17229.99-100)X90%+500。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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