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保险中相对的两种专业名词,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责任免除则指的是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为便于理解和区分,我们来看下这个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年龄直接影响其健康程度及在工地的安全系数,进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系数,故保险公司在制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时即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进行限制,以确定己方的承保范围。
该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因施工人员郭某在受伤时已经年满72周岁,A公司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0日,A公司在B保险公司为其100名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约定被保险人人数共计100人,工程规模面积106000平方米;“被保险人”处载明,“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
2018年10月30日,A公司工程施工人员郭某(1946年9月出生)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意外受伤,造成左胫腓骨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33529。01元。该部分款项属A公司为其垫付。2019年4月8日,郭某出具证明书(权利转让书),将涉案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索赔权利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向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三、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A公司案涉工程施工人员,且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中受伤,符合团体人身保险出险事由且在保险期内,所以B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按照约定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
尽管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但无法证明B保险公司已将该条款向A公司交付并详尽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付A公司医疗保险金26743。21元。B保险公司上诉称,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而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限制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还是责任免除条款。对于保险合同来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方为责任免除。
保险条款首页第二条即对主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即“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该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
A公司施工人员郭某在2018年10月份受伤时已经年满72周岁,不属于案涉保险的承保人员范围,A公司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