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死亡已是不幸之事,更不幸的是生前买了意外保险却无法理赔,被拒赔的原因竟是“被宣告的死亡时间太晚”,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个理由成立吗,你能接受吗?我们来看下案例详情。
一、案例详情:男子意外落海失踪,保险公司以被宣告的死亡时间太晚了为由拒赔。
吴某(化名)是一家冷藏厂的职工,2012年3月,公司为其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15万。
一个月后,吴某在替公司海上船只作业时,不幸落海。
边防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大范围的海上搜救,最终也未能找到吴某。因搜救无果,边防派出所出具了吴某无生还可能的相关证明。
2013年3月,吴某的家属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经法定程序,于7月宣告吴某死亡。
吴某的家属在家里收拾桌子时,发现吴某生前有一份团体意外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以张某宣告的死亡时间在保期之外为由拒赔。
吴某家属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支持吴某家属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万的保险金。
二、案例分析:吴某明明是因为落海导致身故,为什么保险公司还会拒赔呢?
他们在庭上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时间为一年,而吴某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合同的期限,因此不受合同的约束。
法院经过审理后,给出了这样的判决理由:
保险合同所称的身故应该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法院宣告的死亡时间并不是吴某的确切死亡时间。
而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必然超过保险合同的一年有效期。
简单来说,吴某家属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报案,并且经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吴某身故,就可以视为吴某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死亡。
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家属15万的保险金,不得拒赔。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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