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机制引入的最佳时机应是在正常的经济、金融状况之下。存款保险机制运用了保险业的一些技术,为存款风险承保,并且做到控制这种风险,乃至实现部分风险的转移。
1.为风险承保。
存款保险公司为存款承保时,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能力,以便承保风险与自身实力尽量匹配。而要做到这一点,可通过下述途径,那就是选择保险对象、保险品种;确立保险资格;取消全额保险;获取及时真实信息;制定合适的保险费率,以便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应付大多数情况下的急需;当危机扩大之时,随时能取得外界支持。
(1)限制风险。
要使承保取得成功,存款保险公司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保险基础,即向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范围,哪些存款属保险范畴,哪些储户可得到保护②,以及理赔的限额。为保护支付系统,偿付行动必须迅速。对理赔的最高额度应有限度,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明确表明这一理赔限额是否适用于:
①一家破产金融机构的每一个单独存款账户;
②任一独立储户在一家破产金融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总和;③任一独立储户在所有破产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④终身权力(alifetimeentitlement),即储户有权在其有生之年接受一定资金作为对其存款损失的赔偿。Q)大多数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②对每一金融机构、每一储产存款理赌规定一最高限额③。秘鲁的做法有点特别,即规定每一年仅对2家破产金融机构储户的存款进行理赔。终身权力的做法只停留在文字的规定上,迄今为止尚未正式实施过。至于存款保险的品种,通常认为本币存款属于承保范围,外币存款是否也在保险范围之内也应明示。如果一国的外币存款数目巨大,并且具有迅速撤离的威胁,那么可考虑对外币存款也实施保险,本章第一节中列示出32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对外币存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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