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要求纳税人最终承担存款保险机构的损失,所以监管者和政府官员最终都是纳税人的代理人。根据代理理论,当代理人(监管者)与委托人(纳税人)在追求各自最大化利益不一致时,便产生了代理成本。例如,监管者为了逃避监管不善的指责,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便放松监管要求,实行监管宽容,从而隐瞒了无力偿债金融机构的问题,总希望这种情况会改善。这就可能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事后的损失。可见,这种代理成本也应包括在存款保险制度成本之内。
总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成本的为社会提供流动性服务。显然,当这种表现为流动性服务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超过了其成本时,存款保险制度便有了建立与存在的依据。尤其当金融机构大量倒闭,从而整个社会陷人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就尤显巨大,而其成本则相对来说便显得微不足道,此时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社会福利来说就是不证自明。从历史上来看,也确实如此。如在美国,在1930—1933年期间出现的大量银行倒闭现象(当时持续的银行倒闭浪潮使银行数目减少了约三分之一),促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1934年开业。同样可知,从理论上来说,当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相对其成本下降时,存款保险制度对一国的福利的促进作用便会趋于减弱至零?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逆转。而在现实经济中这种情况发生与否,便依赖于决定存款保险制度收益与成本的因素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本章小结存款性金融机构为什么需要存款保险?这与其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是金融业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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