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运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资产管理方、参保企业方和职工代表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制定合法、有效、完善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必须与该行业或公司的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分开,独立经办,接受国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金融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序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收支平衡和足额给付,维护投保人的权益。基金可以在全行业或公司内进行统筹调剂。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经费。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经办机构管理费用可按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投资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按规定使用,接受国家有关政策和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有关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见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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