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有限性,客观上需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在目前的中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狭义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这种补充是指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保险以及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补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同样面对这个趋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依据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行业特点,经国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该补充保险的规定,由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性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下,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独立经办,自负盈亏。本行业或本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与该行业和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独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营,其他行业和中小企业及职工可以自愿参加。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等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以及该补充保险所规定的待遇。
在此,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做了如下规定:我们现在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特别是邮电、银行、保险公司等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待遇都有所降低,这也是这些企业一直不愿参加医疗保险,而愿意实行企业或行业内自保的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在强调要严格执行“属地原则”的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办补充医疗保险。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但是,企业可以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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