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几年一些地区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来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
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决定》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的中等水平,作为全国起付标准的“门槛”是比较适宜的,同时,也给予了各地一定的调整幅度。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10%就是650元,这对大额医疗费用患者来说,个人先负担650元是能够承受的,而对统筹基金来说,如果没有这个“门槛”,或者这个“门槛”定得过低,则会出现试点城市中存在的“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等问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封顶”,主要是为了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额支出。
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大部分城市所制定的“封顶线”都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平均约为3万元,而这些城市绝大多数患病职工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只有0。39%的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了3万元。
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为统筹基金“封顶线”,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遏制浪费和超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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