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从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却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农村医疗保险改革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
近年来,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许多省、市正在积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并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当地的情况进行合作医疗改革。1987年,美国兰德公司同卫生部联合在四川省眉山、简阳两县进行中国农村健康保险研究试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上海金山县及湖北监利县等地,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下,也开展了这一方面的试点,获得了有益的经验,正在向周围地区推广实施。当前,农村新型的医疗保健形式,概括起来有四种:
(1)福利型合作医疗。个人和集体缴纳少量资金,对农民的小灾、小病进行保险补偿。
(2)风险型合作医疗。个人和集体按期定额缴纳保险费,共同集资,对患重病、大病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但小病小灾不予补偿。
(3)福利一风险型合作医疗。个人和集体共同集资,对于小病、大病患者的费用都给予补偿。
(4)合作医疗健康保险。较大范围的个人和集体共同集资,缴纳保险费,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及环境卫生等所有项目的服务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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