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1989--1994年,1989年3月4日,国务院发文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正式确定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四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卫生部和财政部于1989年8月联合颁发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这是自解放初期的医疗制度法规发布以来,又一个内容较为完整、全面的管理办法。虽然这个管理办法仍是一种大包大揽的传统模式,但其中对公费开支和自费范围分别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享受范围所做规定更为细化。相对于公费医疗而言,劳保医疗的改革在这一阶段更具有实质性和代表性。1992年9月7日,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其后,实施的范围逐步从县市、地级市直至扩大到大城市。
为增强部门间的合力,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5月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决定成立由八个部门组成的医疗制度改革小组,负责推进和指导全国的医改工作。此后,卫生部于1992年5月21日成立了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了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也于1993年10月8日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该意见在原试行大病统筹意见的基础上对统筹基金进行了修正,提出由单一的大病统筹基金变为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专户金、单位调剂金和大病统筹金组成。由此,改革传统制度、建立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已逐渐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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