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发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进行了全面、综合的改革,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社会保险。其做法是:成立专门的医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实行由单位投保参加的统一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并将享受范围逐步扩大到覆盖全市人口;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建立医疗社会保险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合进行医疗制度的改革,等等。
从1994年底开始,国务院选择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这次改革是以1994年4月14日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和同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批复的通知》为标志,从1995年开始,在镇江、九江两个中等城市开始了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根本改革。与此同时,海南省、深圳市等也在继续推行自己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验。上述改革试点的中心,均是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模式。1996年4月,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九江、镇江医疗改革取得经验的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改革试点。1996年底,由各地上报57个城市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截止到1998年1月,先后有苏州、威海、石家庄等38个城市开始了医疗制度的改革试点(包括先期试点的镇江、九江等40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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