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政务院1951年2月公布试行、1953年1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的。实旋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改革开放后,还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在内。政务院1951年2月试行、1953年1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劳保医疗作了明确规定,其基本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职工因工负伤,应在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企业医院无法治疗时,应转送其他医院治疗。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是否应住院或转院治疗,由医院决定。
劳保医疗的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与公费医疗基本相同,但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上与公费医疗有所不同。劳保医疗由企业行政白行管理。经费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连同职工福利基金混合一并提取。目前的比例是按现行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费和医疗费各占5.5%),列入成本;超支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不计入成本。劳保医疗经费的支付范围,除了职工医药费外,还支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即家属半费医疗)、企业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和因工负伤就医的路费等。针对国家和企业对劳保医疗包得过多,药品浪费等情况,1966年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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