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要求为“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进行建制的草创准备工作。此后,一方面,修订劳动保险条例、明确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制定多种政策法规性单项文件,围绕劳保和公费医疗两项制度所涉及的覆盖范围、开支办法、报销范围、患病待遇以及水平标准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明确定义并划分,使之规范到位。这一阶段,大体完成了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法,其框架体系沿袭至今。政务院195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享受范围和对象是各级政府、党派、人民团体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具体待遇是,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以及整容、矫形等少数项目由个人自付费用外,其他医药费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费用支付方式是按服务项目支付门诊、住院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及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等。公费医疗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或享受单位自管,个人实报实销。
因此,这种公费医疗制度仍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的形式。1952年8月,政务院批准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迸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1964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文件,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路费可参照差旅费的规定报销,未经批准,不准报销。公费医疗制度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包干制”的条件下制定的,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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