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理算工作之前,应先进行相关单证的收集工作。单证的收集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因为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负有举证的义务来支持其提出的要求。理算人员切忌代替被保险人进行单证的收集,这样不仅违背了合同的基本规定,往往容易出现在理算结果出来时,被保险人对于单证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保险公司理算人员的职责是要求和督促被保险人按照要求尽快提供理算需要的单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进行理算,对不同案件要求的单证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单证外,理算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进一步提供理算需要的单证。但是,保险公司的理算人员应当尽可能一次性提出要求提供单证的清单,避免出现多次、反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单证。这样不仅加大了被保险人的工作量,也为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时限提供了借口,不利于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而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1)基本险案件要求的基本单证:①出险通知书;②公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③公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④检验/查勘报告;⑤事故车辆定损单;⑥零配件报价资料;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⑧支付凭证,包括:修理费发票、零配件发票、施救费发票、查勘费发票和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收据;⑨赔款收据暨权益转让书;⑩保险单抄件;⑩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气象证明、消防证明和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等。
(2)对于案件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案件除了以上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单证:①治疗的病历;②休息或者继续治疗的证明;③转院证明;④医疗费发票;⑤院外购买药品的发票;⑥死亡证明;⑦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材料;⑧死亡和伤残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员情况证明。
(3)附加险案件要求的基本单证。附加险的险种较多,各种附加险要求的单证也各不相同,出现较多的盗抢险通常要求提供以下单证:①公安部门(刑事侦察部门)出具的失窃证明;②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行驶证的证明或者行驶证原件;③车辆购置费凭证;④车辆钥匙;⑤车辆权益转让书;⑥保险单证正本、保险卡。
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提供了全部需要的单证之后,应当办理单证的交接手续,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在确认单证满足了理算需要之后,向被保险人签发一份接收全部单证的证明文件,如“收案条”,作为日后计算理算时效的依据。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理算人员按条款规定,对各险种分别计算赔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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