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普遍开始采取各种措施,试图解决上述主要问题。所有的改革办法归纳起来只有三条:即增收节支;提高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效率以及医疗服务的质量。主要改革措施有如下内容:
1.增加税收及医疗保险费收入。增加税收一方面是靠扩大征收范围,另一方面是靠提高税率。例如,法国从1991年起开始征收“社会共同救济税”,扩大了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范围。具体来说,就是将许多替代性收入,如养老金、失业保险津贴和遗产性收人及财产性收入(股票所得、房屋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都纳入缴费(税)基数。这一税种的税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91年是1.1%,1993年是2.4%,1996年是3.4%,1998年是7.5%。“社会共同救济税”全部用于医疗保险,同时,取消过去的医疗保险缴费。[23]日本从1999年9月起,将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费率从月工资的8.2%,提高到8.5%。
2.以各种方式增加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如英国自1979年起,增加了配眼镜和牙科治疗的自付费用。1987年规定,医疗保险的牙科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15英镑,常规治疗费用超过17英镑的部分,自己要负担医疗费用的40%。日本从1999年开始,政府管理的健康保健制度中被保险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从10%提高到20%。德国从2000年起,为患者住院的康复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在德国西部由每天25马克减为17马克,在东部由20马克减为14马克。
3.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是:(1)政府统一规定或限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医疗价格,如果超过此限制条件,医院将受到质询,或对于超过的部分,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报销。(2)规定医院每年总支出的最高限额,即实行总量控制。(3)医院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要接受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的审查,如果包括了不必要的医疗项目或药品等,该医院或医生要受到处罚。(4)加强医院之间的竞争。一些医疗保险机构不再同医院长期挂钩,而是签订一般为一年期的合同。如果医院的医疗项目及费用合理,病人对医院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满意,则续签合同,否则中断合同。这样,就使医院有了外部压力,医院之间出现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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