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又可称为基层医疗保险和集资医疗保障制度。社区医疗保险的对象可以是城市社区居民,也可以是农民,但一般以农民为主。社区医疗保险是依靠社区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面筹集资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我国的合作医疗和泰国的健康保险卡制度是社区医疗保险的代表。
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时期。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区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医疗保健站。其基本做法是:(1)在乡人民委员会(乡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群众共同集资建立保健站。(2)在自愿的原则下,每个农民每年缴费O.2元作为保健费,免费享受预防保健服务。患者就医只交药费,免收挂号费、出诊费等。(3)保健站的医生是从农村中选拔,并经卫生部门培训的“赤脚医生”。(4)保健站坚持预防为主,巡回医疗,送医送药上门,医生分片负责所属村民的卫生预防和医疗工作。(5)保健站的经费来源是农业社公益金提取15%--20%,农民自己缴费以及药品经营中的利润。(6)采取记工分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保健站医生的报酬。这些做法被称为“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医疗保险制度。米山乡的做法得到了党中央和卫生部的肯定,因此,在全国很快推广开来。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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