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为保持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起,我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成年人28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60元/人·年。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成年人6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25元/人·年。
同时,还同步调整补助标准: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重度残疾学生、“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低保家庭人员财政补贴140元;一般残疾人员财政补贴40元;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烈属、公亡和病故遗属)以及见义勇为直系供养遗属财政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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