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6日从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10月1日起,河南省将对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省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将降低。
该中心向全省下发的通知说,目前我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25万人,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承受能力,对省直参保人员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按照我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承担。此次调整是针对参保人员进入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即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均降低5%,分别由原来的20%和15%调整为15%和10%;对进入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5%和10%调整为10%和5%。此外,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凡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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