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个人住房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3月20日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力度,促进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对我市和提取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贷款额度。住房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职工家庭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月缴存额偏低的职工贷款额由按缴存余额计算,最高贷款额25万元调整为:单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的,具备还款能力的职工,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3、提高二手房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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