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是车主们常投的一类车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这里所说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吗?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下这个问题。
2018年1月9日,投保人陈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
10月4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加油站西出口与冯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法院裁定,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3120元;
对超出该责任限额的其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010元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由陈某承担。之后陈某就其承担的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非侵权责任,肇事机动车方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无问题,但保险公司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其不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因此,三者险等商业险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合约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可以承担,在商业险的情况下也不能绝对免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评析】
许多专家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就合同的性质来说,保险合约是一种射幸合同,是以人身或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同。财物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作为其核心原则。保险合同的交强险和三者险等均承载着稳定社会、分散风险、使事故受害者的损失获得最大限度填补的职能。
与此不同,买卖、租赁等合同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其调整的是交易关系,保障的是交易安全,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来弥补损失寻求救助。
因此,从该意义而言,尽管同属合同范畴,但商业险合同与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交易合同、租赁合同等存在质的区别。所以,“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约束交强险合同,也不能约束商业险合约。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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