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共计6章90条,本文摘自第二章《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第二节,包含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有与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五)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六)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七)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三)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四)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六)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工商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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