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赔付。否则,保险人应当赔付而未予赔付,或故意拖延赔付,或所赔付的数额小于应当赔付的范围的,均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险人为了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也享有着如下各项权利:
1.调查权
保险人进行理赔的基础工作是审核损失,确定责任。因此,法律赋予其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这一权利,保险人得以进人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调查、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2.代位求偿权
如前所述,这是保险人为其承保的财产保险进行理赔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体表现为,如果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然后,该保险人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三者追索赔偿。
显然,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要从保险人那里获取保险赔偿,则有义务转移其享有的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得到了赔偿,且所得赔偿的数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所应赔付的数额时,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即随之消灭,而保险人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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