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就是索赔权。除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索赔权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以外,该索赔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如无正当的理由,保险人对于其保险责任项下的款项应当迅速赔付,否则,将构成违约。
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还承担着以下义务:
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了这一义务,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于“及时”,不同的保险险种和条款,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要求及时通知的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同时,保险人及时进入和处理损案,也可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个别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保险欺诈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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