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权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独立意志。但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行使索赔权,让保险人尽早履行保险责任,建立保险市场上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立法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一般都在时间上加以限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在此时间内不行使的,索赔权自期限届满时消灭。这就是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期限的长短,是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请求给付保险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由此可见,索赔时效期间具有法定性;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延长或缩短,也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
那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何计算索赔时效以确定索赔之时是否超过索赔期限呢?一般来讲,索赔时效应当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才知道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则依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从其知情之日起算。不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为此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例如,证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致投保的家庭财产损坏之时,在外地出差或举家侨居国外的文件等。
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还应当注意该索赔时效是否因法定事由而中止或中断。以海上保险为例,如果在索赔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索赔权的,索赔时效中止。如果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被要求赔付的保险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索赔时效则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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