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得到完善。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首部《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根据保险法的精神,在党的“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初步计划将保障卡的发行量增加到8亿张以上,覆盖60%的人口面积。对于全国人民来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在这部保险法中,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的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按照保险法精神,目前我国已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卡的普及与使用。这种保险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集成电路卡,与身份证一样实行全国通用。
在这张卡上,不仅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标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如就业、失业或退休情况等,还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凭着社会保险卡,持卡人可进行就医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并可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等。厦门、福州和南平作为福建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城市,07年全面启动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厦门市已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的要求率先使用了社会保障卡,福州和南平先按原城镇职工医保卡标准制作城镇居民医保卡,在全省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后续发卡也应改为社会保障卡。全省其余六个设区市在建设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时,应全部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凭证。
各设区市发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时,原医保卡应立即停止发放,城镇职工、居民新参保人员制卡以及补卡统一采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与原已发放的医保卡同时并存使用,逐步过渡到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同时,各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读卡器也将更换为兼容性更强的读卡器。争取在08年底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替医院就诊卡使用,实现全省医保、医院就诊“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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