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身意外险的探究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十分迅猛,从一开始单纯的人寿保险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但是在体系上依然按保持原有的分类方式尤其表现在我国的保险立法章节中,在保险的体系下进行细分会有更多的不同贯穿在整个保险当中,比如保险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受益人归属以及超额保险下的保险界定已经成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对保险法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来使整个保险业有新的运行模式。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证式颁布实施,使得有第三人出现的保险合同可以进行新的界定,也使保险代位的适用有了有法可依的可能性,在法条中明确的规定了在死亡及丧葬的费用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这与我国当前的人身意外险立法有一定的冲突,但从合理性及可行性上进行考量,侵权责任法既然对合同的三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也应当适用在有第三人出现的保险合同当中。
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抛弃一些非填补损失的保险费用后再进行代位求偿已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已经不适应世界保险发展的总体潮流,在欧美以及亚洲的同本等保险发达国家都在向损害定额二分法靠拢,这种靠拢对我国保险的最大冲击就是我国的人身意外险内部人寿险与伤害险是否应当分开进行规定,本文在人身意外险代位权中进行了细分后的各自界定,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年金险以及意外险等,最后得出了意外险可以在局部适用代位权的结论,但在同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在我国的可行性问题,通过我国民法的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法院中所经常使用的案例可以做大程度上的公开,并建议在以后保险法修订过程中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以符合我困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面临转型期,而人身意外险的代位权也必然要经历一场革命。人身意外险在十七世纪至今的不断发展历程上看,保险当事人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当中。这种变化在现如今变化的更加快速,有第三人因素的保险更是如此,因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原本是双方当事人的问题,没有第三人的因素参与,同时,宗教的人身无价思想以及我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深深的影响着我国人身意外险发展的总体走向,不承认人身意外险代位权的存在,并我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我国的保险立法吸取了同本与德国保险法的精华,在与时俱进的今天是否也要学习他们进行变革还是根据我国的特有国情做出独创性的变化,这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我们的文章的也在问题的探讨中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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